男子将人撞伤找下属顶罪
2011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由于车速过快,与受害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天等县城到小山乡的路上相撞,造成李某一家三口重伤。朱某逃逸。朱某以日后提拔为条件,黄某同意替其顶罪,遂于事故当晚到交警大队自首。天等县公安局以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发现,原来朱某才为实际驾车人,故对朱某、黄某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认定,朱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如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致三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朱某是犯罪嫌疑人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某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