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拨打110骚扰并打伤民警
2011年5月1日晚22时许,退休男子高某某醉酒后多次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但又无法说出任何报警事项。在多次接到报警电话后,民警于5月2日凌晨赶往高某某家中,并劝其冷静休息,但被告人高某某不听劝阻,并将民警陈某某的鼻部和右小指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高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遂以妨害公务罪将被告人高某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