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渔民禁渔期非法捕鱼被抓
重庆市政府规定,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重庆市禁渔期,在整个江河流域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2012年3月2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成某驾驶船只在长江大宁河七里桥江段并将一根连接有高压直流电的竹竿放入水中将鱼击晕,后在捕捞时被查获。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被告人彭某、成某公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量刑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实施长江禁渔制度,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是国家维护生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彭某、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自愿出钱购买1万多尾鱼苗放养到长江,修复被自己破坏的水体生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7月4日,万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超声波电捕鱼机、电瓶、电线、竹竿等予以没收销毁。据悉,此案系重庆市首例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