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推销产品搞传销
被告人王某以销售某公司产品为名,采用引诱、欺骗等方式,组织发展多名下线进行传销活动,并收取数千元的入门费,从2004年至2010年4月,其下线人数达50人以上。王某被抓获归案后,被追缴违法所得395000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1年2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