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包装假酒320箱
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明知朱某(已判刑)造假的情况下,仍然为朱某包装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220多箱、天之蓝酒80多箱和假冒的双沟珍宝坊酒20箱。被告人苏某获得违法收入900元(已退出)。经鉴定,该批假酒共价值人民币约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苏某予以减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2月25日,泗洪县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