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勾结财务主管虚开增值税发票
为逃税,被告人某公司老板姚某,与该公司财务主管左某相勾结,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数额达52张,抵扣税款69余万元。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已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姚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指使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左某作为单位财务人员,直接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姚某、左某共同犯罪中,姚某作为单位决策人,指使左某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自首,并有举报同案犯的立功行为,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该公司及二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故对该公司和姚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姚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左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