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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冒用原公司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4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辞职后冒用原公司商标

2001年9月28日,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徐工”文字商标、图形商标。2004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徐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徐工集团下属企业的工程师宋某、韦某辞职后成立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某任总经理、韦某任采购部负责人。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宋某、韦某未经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从某广告制作中心等处伪造5套该集团公司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及金属铭牌,并安装到舞台压路机上,销售给吉林省长春市的付某,货款总计155万元。

宋某、韦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道辰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宋某作为道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作为道辰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宋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具有立功表现,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1年3月8日,法院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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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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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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