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他人合谋发包假工程被抓
2007年10月,赵某入股洛阳弋阳县某煤矿,并担任该矿副矿长。后因赵某欠下300万元的债务,将自己6.35%的股权抵偿给另一位股东让其代为还款。2009年9月,因资源整合,煤矿停产,赵某休假在家。因购买宜阳县某煤矿未能成功且损失6万元定金的曹某某找到赵某,合谋以发包未购买成功的煤矿工程的名义诈骗钱财。2010年9月1日,曹某某私刻了该煤矿的印章,并将急于承包工程的李某约至登封市某宾馆,赵某以煤矿负责人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要求李某拿出30万元押金。后因李某对和通过部分条款有异议,经过修改后赵某于李某到复印店重新打印合同。然而此时,正好被冒充的煤矿股东何某也在复印店内复印材料,心生疑惑的何某报警后,赵某被抓获。曹某某在逃。
赵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合同诈骗未遂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1年3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