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支付房款变卖、抵押租来车辆
被告人梨某在珠海市购得房屋一套,但是支付房款成了一大难题。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梨某到贾某经营的贵港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被害人闭某的日产颐达牌小轿车,将车开到珠海市抵押给珠海市新香州体育中心东门附近的一间二手车行,得款用于支付购房款。2010年5月2日,被告人梨某又在贾某经营的贵港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被害人梁某的日产骊威牌小轿车,开到珠海市卖给了珠海市银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经理李某,得款55000元用以支付房款。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梨某到杨某经营的贵港市红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走被害人谭某的东风起亚牌小轿车,开到珠海市卖给某投资公司的周某,获得款项4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2010年6月2日,被告人梨某到宋某经营的贵港市东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走被害人牛某的红旗牌奔腾小轿车,开到珠海市抵押给珠海市新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得款6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被告人梨某通过租车合同骗得4辆小汽车,通过抵押、出售的方式得款125000元,全部用于支付房款。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3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黎某违法所得185000元,上缴国库;责令黎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