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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成立公司非法吸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869人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成立公司非法吸储

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间,陈连君伙同颜洁先后成立了北京蒙京华投资有限公司及技术分公司、西城分公司、北京绿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日升德龙奶牛养殖有限公司。陈连君与游兴军策划了所谓的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先后指使颜洁、田维君、李朝阳等22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涉及人数2900余人。陈连君还伙同他人以收取加盟费、经营管理费的名义非法吸收40余人的资金共计200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的一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2011年1月26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陈连君等2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三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陈连君等19名被告人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陈连君等26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帮助退缴赃款,又系从犯,依法在原判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对其余陈连君等25名被告人,依法维持原判。

2011年8月16日上午,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对陈连君等其余25名被告人的原判,对一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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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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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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