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暴力垄断市场强迫交易
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但某、朱某欲通过收售潲水油谋取暴利。因看到当地已有潲水油收售户存在,但某、朱某便采用恐吓方式迫使对方退出当地收购市场。因市场上还有其他收购户存在,但某、朱某为垄断长寿地区潲水油市场,便纠结了刑满释放人员吕某,雇佣任某、钟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养殖户将潲水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自己,同时迫使外地商人高价向其收购。2011年7月,但某、吕某、朱某相继归案。
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但某、吕某、朱某等人为垄断长寿地区潲水油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雇佣任某、钟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通过语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低价向其出售潲水油、高价向其收购潲水油,对长寿城区及郊区潲水油市场形成了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品交易市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但某、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亦可从轻处罚。
2011年8月22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但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