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所负责人非法吸存
2004年6、7月份,被告人朱某利用经营陕西省西乡县桑园邮政代办所的便利条件,在储户存款时给储户开具已作废不用的邮政储蓄存款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8月3日,朱某共非法吸收61名储户的资金。2007年8月3日,西乡县邮政局发现朱某非法吸存后,从其家中收走了全部存款凭条及现金,并组织人员给储户兑付了存款本息。此后,朱某及其亲友给西乡县邮政局退还22万多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西乡县邮政局桑园邮政代办所未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废弃的存款凭条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的资金,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能够多方筹钱退还了全部款项,未给储户和西乡县邮政局造成损失,未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2011年8月31日,西乡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