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抢劫并绑架前雇主
2009年3月,被告人宁某曾是被害人马某某司机。3月26日晚,宁某与王某合伙窜至马某某家房屋,利用当司机时偷配的房屋钥匙,打开了被害人马某某家的房门,将熟睡中的马某某捆绑后,抢走室内现金人民币4600元,手机2部和多件首饰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抢劫得手后二被告人又驾驶马某某家的奥迪轿车挟持马某某去往天津。途中,又向马某某之子张某多次打电话以杀害人质相威胁,索要赎金人民币500万,因张某报警,勒索未能得逞。
抢劫与绑架如何数罪并罚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王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方式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应分别予以惩处;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与绑架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