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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勒令退学求情未果刺伤教务科长,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被勒令退学求情未果刺伤教务科长

被告人李某某为北京工业大学环能学院制冷专业06级学生。上大学之前,李某某获得多项获奖证书。但是大学期间,李某某不怎么用心读书。大一下半学期时三门功课不及格,依照该校规定李某某被列为试读生,大三上半学期又因成绩不合格被二次列为试读生,而按照规定,若有两次试读就勒令退学。李某某于2009年2月16日下午来到学校教务处办公室,欲向教务处处长求情。但是,与教务科科长发生争吵,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原本自残的尖刀刺伤了教务科科长。经鉴定构成轻伤。后李某某跳桥自杀未遂。李某某投案自首,其家人与教务科长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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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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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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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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