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持刀扎伤卖主
2012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为买二手摩托车在某交易网站联系上了卖主张某某,二人均同意交易,并定好了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交易当天,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被告人张某接受了卖家的张某某以拆散装箱的形式拉来的二手摩托车。后因被告人张某在组装摩托车的过程中发现该二手摩托车需要更换发动机配件,顿时感觉被骗。被告人张某与卖主张某某协商退车事宜被拒绝后,心生不满,在将张某某约到北京市顺义区某公园内时,持刀将张某某扎成重伤。被告人张某最终被抓获归案。
自首能否适用缓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合以上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