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伙同盗采砂石为恶一方
被告人王辉曾因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原北京盛世恒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密云县河南寨镇平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晓雷先后纠集张保仓、李卫国、王贺忠、王浩等人盗采砂石。其中,被告人陈鹏、陈利军、王寅申、赵锡龙、王卓、姜琳琳、徐飞负责望风并监督司机,被告人贾山料场负责人宗晶明知王晓雷等人盗采砂石仍对砂石进行储存和加工,被告人公司财会人员付云柱、张柏凤负责财物登记和管理。2007年9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辉伙同赵锡龙对邵某、冯某进行殴打,导致两人轻微伤。2008年4月14日4时许,怀柔区打击盗采联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张保仓等人盗采砂并暂扣了盗采砂石的车辆钥匙,而张保仓等人对执法人员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强行取回车辆钥匙后逃离。2009年10月,密云县河南寨镇平头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与村民对王晓雷公司车辆在村民委员会门前遗洒砂石进行制止,王晓雷遂持铁锹打砸村委会的轿车。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晓雷指使王浩、陈鹏、陈利军、王二岗、王寅申等人以该道路被压坏等为由向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2万余元,而被告人付云柱和张柏凤对上述款项进行登记和管理。另外,被告人王辉亦于2007年至2009年指使他人多次向过往车辆的事主强行索要过路费6万余元。2010年5月9日下午,在明知杨宏兴与他人相约斗殴,被告人王晓雷仍授意王伟、陈鹏、陈利军、王二岗与杨宏兴纠集到的王伟、陈鹏、陈利军、王二岗、赵锡龙、王卓、姜琳琳等人一同前往,后杨宏兴带人驾驶多部车辆持械击打王磊、卢伟等人的车辆。另外,王晓雷、王辉还于2004年至2010年单独或分别与王浩、陈鹏、陈利军、王二岗、张保仓结伙持械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伤。
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将王晓雷及其17名团伙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雷、徐飞、王辉、王浩均曾因违法或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仍不悔改。王晓雷、李卫国、张保仓、王贺忠、王浩、宗晶、陈鹏、陈利军、王寅申、赵锡龙、王卓、姜琳琳、徐飞、付云柱、张柏凤明知国家发布禁令,禁止开采砂石,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非法盗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晓雷、王浩、王寅申、王二岗、陈鹏、陈利军、付云柱、张柏凤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辉指使他人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晓雷、王浩、陈鹏、陈利军、王二岗、王辉、张保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晓雷任意损毁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王辉伙同赵锡龙随意殴打他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上述各罪均应依法惩处。王晓雷、赵锡龙、王伟、陈鹏、陈利军、王卓、姜琳琳、王二岗等人与他人聚众持械斗殴,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惩处。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及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有数罪的予以并罚。
2010年8月3日,二中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晓雷有期徒刑17年,罚金20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辉有期徒刑8年,判处其他16名成员有期徒刑1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2至1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