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工业盐冒称食用盐出售
三十多岁的被告人张某,明知其不具备盐类相关资格,为牟利,仍在2010年9月份至2011年1月份,购买了60多吨工业盐,加工后,冒称是食用盐对外销售。后被查获。被当场查获工业盐18余吨。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某不服,以其被查获的18余吨工业盐尚未卖出,应当扣除,实际经营数额没有达到50吨,应在5年以下量刑为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也以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查扣的18余吨盐应否从总数额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实施了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的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从本案看,张某多次购买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予以销售,查扣的18余吨盐储存在张某的仓库内,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储运”状态,应计入犯罪重量。根据货运司机和卸货人员的证言,张某非法储运、销售的工业盐已明显超过50吨,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处刑。故其提出未达50吨,应在五年以下量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证据显示,张某对其多次从上海购买的盐属于工业用盐是明知的,但其仍向经营杂货、干货、卤菜的人员推销用于食用,其主观上具有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故意,客观上在没有取得盐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工业用盐用于食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购进工业盐60余吨充当食盐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