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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销售假冒大豆种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团伙销售假冒大豆种子

2010年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徐某与张某以普通豆种经包装后冒充“徐豆16”,向外出售。张某在东海县收购“密荚王”大豆豆种,并用徐某提供假“徐豆16”的包装袋包装,联系客户发货,贾某明知假冒的“徐豆16”豆种仍向外销售。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徐某、张某、贾某累计销售假“徐豆16”大豆种子13万多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0万余元。当地农户购买“徐豆16”种植后,发现豆子减产甚至绝收,后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2011年3月,三被告先后落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贾某以假充真,用收购的“密荚王”豆种冒充“徐豆16”豆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提起犯意、提供包装袋、指使被告人贾某联系客户、获取大部分犯罪违法所得,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张某提供冒充“徐豆16”的豆种、积极参与预谋、包装、销售,赚取部分利润,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贾某在被告人徐某的公司中打工,挣取工资,并按照被告人徐某的安排联系客户,是本案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5日,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同伙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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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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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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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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