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最大制售毒豆芽案破获
从2008年8月起,蹇明志、杨桂荣夫妇在沈阳市和平区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2010年6月13日被沈阳电视台曝光后,二人又另租用一平房,雇佣被告人闵国成、蹇明会继续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防腐剂等添加剂生产豆芽,从中牟利。该黑加工点每日大约生产豆芽两千斤左右、收入约2000元,主要销往附近的蔬菜批发市场和十多个蔬菜网点。自2009年年初至案发时,张显君在明知蹇明志等人用于生产豆芽的情况下,有偿向其提供各类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调节剂、防腐剂等添加剂。经检验,从蹇明志等人生产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中均检出尿素、6-苄基腺嘌呤、恩诺沙星等成分;浸泡液中检出尿素、6-苄基腺嘌呤、连二亚硫酸钠;从特效黄豆芽激素、特效绿豆芽激素、豆芽生长剂以及“8503”A、B水剂中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从小瓶装药物中检出恩诺沙星。加入尿素和6-芐基腺嘌呤可使豆芽长得又粗又长,而且可以缩短生产周期,增加黄豆的发芽率。但是人食用后,会在体内产生亚硝酸盐,长期食用可致癌。经沈阳市卫生局论证,恩诺沙星为专用兽药,属于禁止使用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恩诺沙星的豆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属有害食品。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志、杨桂荣、张显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闵国成、蹇明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予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2日,法院一审宣判,蹇明志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蹇明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杨桂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显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闵国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蹇明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