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贩卖假冒名牌服装被抓
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张某与儿子翁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家市场摊位内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卡帕”注册商标的服装。翁某是该摊位的注册人,张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翁某从广东各大批发市场以2-3元的价格批发购买大量假名牌服装通过货运站运到北京,再以10-20元价格批发给他人零售。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被工商部门查获,经营期间共销售假名牌服装90余万元,同时执法部门起获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卡帕”注册商标的服装若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万元。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翁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