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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载网络小说营利被抓,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转载网络小说营利被抓

武汉的王某因喜欢看网络小说,便从2008年起,租用国外服务器,自己做了一个命名为“吾爱文学网”的小说网站,偷偷转载他人的网络小说。通过购买自动下载、更新章节的软件,以及与几个盗版网站版主合作,王某每天都从起点中文网等其他网站下载他人的网络小说,网站有了点击量之后,王某开始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获取广告费盈利。王某获取广告收益达20多万元。后来,王某为躲避受法律的严惩,将网站以一百元的价格卖于他人。2011年2月份,王某被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吾爱文学网所登载的502部小说中,有500部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此案系上海首起转载网络小说营利的刑事案件。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起点中文网对涉案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500部,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及扣留的12块硬盘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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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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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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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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