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假冒品牌白酒生产牟利
2004年8月,商标权人钟某注册“东北爷们”商标。2010年9月,注册的安徽鸿章酒业有限公司请香港影视演员吴孟达做“东北爷们”系列品牌白酒的代言人,年底投产。被告人吴某、徐某和韩某合伙开发和代理销售该白酒,但无权生产。2010年11月底,被告人吴某和徐某商量,欲找一家小酒厂生产并销售该白酒谋取利益。二人找到被告人蚌埠某酒业有限公司潘某。2010年12月3日,双方签订约定潘某负责生产“东北爷们”牌“福临门”、“庆丰收”系列白酒各3000件(每件12瓶);吴某以每件“福临门”人民币30元和每件“庆丰收”人民币31。5元的价格支付生产加工费。潘某根据二人要求,设计出带“东北爷们”字样和吴孟达头像的商标图样,后委托他人生产。被告人潘某联系厂里负责人李某加工瓶盖。至2010年12月底,潘某先期生产加工出系列白酒1400件,被告人吴某共计支付给被告人潘某人民币43065元,均以每件35元销售给河北省献县李某振和河北省霸州市尚某,得款49000元。至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潘某又生产出“东北爷们”牌“福临门”白酒1012件和“庆丰收”白酒59件,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7485元。案发前,被告人潘某未支付给被告人李某加工费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潘某、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钟某授权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加工“东北爷们”系列白酒共计2471件,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6485元,经销售后非法所得人民币4900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潘某、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