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秘书挪用资金并信用卡诈骗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某公司担任董事长秘书的被告人曹某编造领导出差用款等理由从下属公司预支借款人民币共计35余万元,并将其中16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生活开支。2010年8月,被告人曹某利用职务便利持董事长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持该卡透支消费46225元,用于个人购车、手机及生活开销等,后经银行多次催讨未能归还。2011年5月,被告人曹某辞职,后因银行催款,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该卡尚有本金欠款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共计欠款人民币33133。16元。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曹某归还了相关欠款及利息。
2011年12月23日,莲都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曹某公诉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莲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他人身份证明冒领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2年1月5日,莲都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