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吴英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7.7亿元人民币。截止案发之日,被告人仍负有3.8亿元欠款以及其他大量债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而不用于经营方面,其行为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被告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2年1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