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非法买卖土地案破获
2011年8月,诸某得知吴甲想要转让其土地的消息,遂与吴甲的儿子吴乙取得联系,吴甲得知后同意由吴乙与诸某商谈买卖事宜。2011年9月6日,吴甲父子在家中和诸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将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赤石村分给吴某家耕种管理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274.09平方米以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诸某,并于2011年9月7日付清购地款。在此之后,在吴甲,吴乙均未向任何部门审批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诸某开始于所购买的土地用途为耕地的土地上建房。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甲、吴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且面积达1274.09平方米(约1.91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12年3月12日,法院一审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吴甲、吴乙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1万元和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5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