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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买卖外汇3600万余元,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0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非法买卖外汇3600万余元

2001年,被告人袁某从国营单位下岗,和妻子一起摆摊卖外烟,期间帮助一些客户兑换外币并从中赚些差价,后被告人袁某逐渐做起外汇兑换的生意。同时,被告人袁某印制了头衔为“外汇宝分析师”的名片散发以招揽生意,并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了以妻子、女儿、小姨子及自己为户名的多个账户。另外,遇到大额兑换的客户,被告人袁某找到于某帮忙,于某会将手里的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转给袁某,然后袁某再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钞将资金还回去。2008年年初,被告人袁某因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被公安机关询问、教育。据悉,被告人袁某于2007年7月至2010年9月非法买卖外汇476万美元、31万日元、7583欧元、398万港币及2。5万加拿大元,非法买卖外汇所收取和支付的人民币资金高达3600万余元,非法获利2。5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非法兑换外汇使外汇交易脱离国家监管,且资金流向不经过银行监管,可能出现走私、腐败、逃税的非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且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跟银行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扰乱了金融秩序,遂以非法经营罪将被告人袁某公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袁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袁某累计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经营区域范围很小,经营次数较少,且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因为下岗没有收入,而对方购买外汇是为了从事正当经营,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认罪,希望法院从其处罚。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买卖外汇达几十次,且持续时间长,涉案的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600万余元(折合美元500余万元),远远超出追诉定罪标准,情节特别严重,但因其当庭能自愿认罪,家属退赔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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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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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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