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
广西宾阳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将39套商品房出售后,该公司主管人员张某以及公司出纳江某隐瞒上述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又进行了出售,骗取崔某、邱某被害人钱款共计280余万元。张某还于2007年和2010年分别在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的前提下又进行出售,骗取被害人戴某10万元和黄某12万余元钱款。
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宾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以“一房二卖”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江某是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是决策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江某为公司出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012年3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宾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某、江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