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探亲逃亡数年后投案自首
1996年9月11日,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在服刑期表现良好,多次经批准回家探亲。1997年8月中旬,梁某因孩子生病再次回家探望,梁某想着刑期就快结束了,于是逃逸到新疆、苏州等地,后在担惊受怕中靠打零工为生。2011年12月1日,逃脱了14年的梁某投案自首。
脱逃罪及数罪并罚的认定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后,身为服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脱离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结合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零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