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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暴力抢劫终落网,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团伙暴力抢劫终落网

2007年9月至11月1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先后暴力手劫、盗窃现金、药品、电器、铝线、手机等价值共计11840。85元。另外,被告人孙某2在拾得自制手枪和子弹后私自藏在家中。2008年1月2日夜,被告人孙某4还伙同孙某1将齐某强行奸污。

2008年6月21日,鹤山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将被告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公诉至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从重、从严对五名被告进行判决。

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2008年6月26日,鹤山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分别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1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盗窃罪、私藏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2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3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某4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5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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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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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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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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