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劣迹斑斑
1999年,被告人彭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2002年5月,出狱后的彭某不思悔改,纠集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组成了一个以彭某为首,以杨某、张某、朱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姚某、何某、黄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通过插手萍乡市的煤炭生意、入股萍乡市城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他人合伙成立燃料公司、物流公司等获取了巨额财富。在获取财富的同时,该团伙还通过暴力手段打压对手,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窝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另还非法拥有枪支四支。
非法买卖枪支罪怎么判刑
2008年10月15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加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九个月二十五天,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分别判处该案其他20名被告人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