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动撞死一岁儿童
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接某与父亲外出买建材时,把车停在马路中间,没熄火,也没拉手刹,接某的父亲碰着车的哪个部位,撞倒一个抱婴儿的老太太,婴儿因抢救无效死亡,还将某民房撞倒,将一辆小轿车的右前保险杠撞坏。11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接某家属赔偿婴儿家属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4300元。
交通肇事者悔罪能否适用缓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接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遵守机动车驾驶人不能离车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接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考虑到接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