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心切放火烧毁厂房
2006年8月8日,被告人沈某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同年10月4日,被告单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投保标的为2020200元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险。心生贪念的被告人沈某与被告人茅某面对巨额保险赔偿,动起骗保的歪主意。2006年11月,被告人茅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告知其放火烧毁被告单位设备、原料等时,被告人陈某表示愿意配合。随后,被告人沈某、茅某、陈某三人分工,欲打算对被告单位放火,骗取保险。
2006年12月12日夜晚,被告人沈某授意被告人陈某到被告单位进行防火。被告人陈某在沈某的指挥下,顺利将火源点燃并逃离现场。被告人得知放火成功消息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人茅某按照事先指派的分工,负责协调和运作赔偿事宜并按照保险合同上报被告单位应获得1213368.3元赔偿的数据。后经举报,被告人犯罪未能得逞。经勘查及鉴定,该起火灾造成被告单位厂房、机器设备及棉纱等原材料损失共计323657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放火罪从犯会减轻处罚吗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茅某、陈某故意放火烧毁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伙同被告人茅某、陈某隐瞒故意放火事实,索赔数额巨大的保险,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沈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单位自首,被告单位亦可认定为自首,参与单位犯罪的被告人茅某、陈某亦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陈某系主犯,被告人茅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2007年12月28日,法院以犯放火罪、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茅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十二年及十一年;被告人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