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涉黑组织落网
被告人王波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刑入狱,2004年出狱后纠集被告人沈成昆、郑洪、吴奇、翟思虎等人成立以王波为首的犯罪团伙。2006年7月,王波带领被告人沈成昆等人持药、大刀前往人民公园替人报仇,王波持枪将对方雇请的复仇人员汪勤当场打死。2006年5月,被告人王波带领被告人沈成昆等人持长刀蒙面将唐砍致轻伤、将孙勇砍伤。2006年6月,被告人沈成昆、吴奇等人持刀、枪打伤“勇静”发廊业主和服务员唐明富,抢走手机卡3张,现金180元。
被告人王松林通过开设赌场、帮人讨债等方式赚钱纠集被告人周虎、李虹、张晋、吴长雄、李润平、张义普、李晓、马金文、徐广、吴雍等人成立以王松林为首的犯罪集团。2005年,被告人王松林的恶势力团伙与范泽忠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发生冲突,导致赵春、王方跃等双方多名成员重伤或死亡。2005年9月,王松林及其组织成员周虎等将范泽忠组织骨干成员宋逢源、王傲砍为重伤。王松林及其组织成员多次插手民间纠纷,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王波认识被告人王松林及其骨干成员李虹后,互相勾结共同对付范泽忠,并在2005年5月底与范泽忠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无故殴打他人该怎么量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波带领其组织成员持械聚众斗殴,并开枪打死他人,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波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松林带领其组织成员在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且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对其撤销缓刑,与所犯的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成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枪参与打伤“勇静”发廊业主和服务员,抢走他人财物,抢劫后将作案工具火药枪一支非法持有,参与人民公园聚众斗殴,参与砍伤唐明富,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虎系伤害宋逢源、王傲的主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为主砍伤赵春、王方跃,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奇、刘仕江、吴长雄、郑洪、张晋、范春、马金文、李润平、翟思虎、张义普、李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郑洪、张晋、张义普与被告人申时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广、吴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徐广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徐广、吴雍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2008年1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松林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撤销有期徒刑缓刑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沈成昆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徐广、吴雍二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