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矿难获终审
在明知该矿证照不全,数次被责令封停整改、关闭的情况下,被告人原云南昌源煤矿矿长严某仍将昌源煤矿二号井承包给黄某1采煤。之后,黄某1又将二号井分别承包给黄某2、唐某、龚某、邓某(已死亡)等4人进行开采,其中朱某、黄某3分别负责昌源煤矿二号井的井下机电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和矿井通风、瓦斯检测工作。2006年11月18日,昌源煤矿被有关部门封停,但黄某1仍于11月22日指使朱某组织人员打开井口非法开采。11月25日16时55分,因井下瓦斯积聚达到浓度界限,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失爆产生火花而引起瓦斯爆炸,共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的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发生矿难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2007年10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敖某,被告人原副局长杨某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生产技术科原科长吴某、后所镇煤炭分局原局长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敖某和杨某分别以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6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黄某1各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朱某、黄某3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黄某2、唐某、龚某各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决7被告人来连带赔偿受害人唐兴礼经济损失2万余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严某、黄某1等分别提出上诉。2008年3月5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敖某等渎职案和被告人严某、黄某1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