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牟取利益行贿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缺乏资金的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通过向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兰某、昂立公司副总裁兼诺德公司总经理范某无偿给予其公司部分股权,获得昂立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来开发上海市的一些地块。后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又以股份分红等名义,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间,向兰某、范某行贿1571万元。后来该公司主管人员投案自首。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认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捷捷公司为牟取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捷捷公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鉴于捷捷公司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判决。
法院以捷捷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