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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制做有毒猪蹄膀出售被查获,禁止令如何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2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夫妻二人制做有毒猪蹄膀出售被查获

被告人沈某、张某夫妇,从乡下来到重庆云阳,租房后做起生意,两人将收购的冷冻猪腿及猪皮、猪肉浸泡在含有亚硝酸盐的卤水中,做成猪蹄膀后对外销售。从2011年1月至4月,共售出1300公斤,销售金额2.7万元。被查获后,经鉴定,两人制作的猪蹄膀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食用后极易造成中毒和致癌。

禁止令如何适用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造有毒食品投放市场,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

2011年8月4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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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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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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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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