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
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杜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李某、刘某,四人预谋后,由杜某在2010年9月1日0时左右,驾驶其投保的别克汽车故意撞上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另一辆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此向保险公司理赔,共骗取理赔款15800元。案发后,四人归案。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赵某、李某、刘某共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杜某、赵某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刘某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仅起到了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二人均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杜某、赵某均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尚未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亦对其二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据此,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