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用执照销售假冒商品
2009年11月,被告人秦某、顾某夫妻向陆某租用了上海虹桥国际珍珠城的一个商铺。同时,被告人还借用了陆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随后,两被告人利用商铺销售假冒LV、CHANEL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2011年1月26日,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秦某的商铺暗室内查获藏匿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185件。经鉴定,市场价值86。8万余元。被告人顾某得知该消息后,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秦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1年7月28日,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