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年办七张信用卡透支三万
被告人袁某于一年内在民生银行办理了7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透支数万余元且经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能归还,经民生银行报案,袁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父亲作为其辩护人。
辩护人称,2008年11月22日其曾以挂号信致信民生银行,望银行限制被告人透支,但银行以被告人未要求为由未采取措施,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认定被告人的4万余元超期透支金额的数额计算有误,应纠正为3万余元,并以此改判决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