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代理商贩假酒
2008年3月至2010年7月13日,重庆市润鑫酒业有限公司渝东片区茅台王子酒销售经理陶健,明知张某制售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仍利用工作便利私自从其处购进该假酒,再发往云阳县双江镇王某经营副食的门市销售,并伪造《酒类流通随附单》,后被当场查获仿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53度白酒96瓶,售价每瓶1080元,销售金额10多万元。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追逐利益而组织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陶健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陶健作为茅台酒的代理人,本应维护品牌的尊严,但明知是假却参与贩卖,行为上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使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造成冲击,严重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用缓刑容易对社会形成不良影响,不予采纳。鉴于陶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1年8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陶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