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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洗浴中心涉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徐州一洗浴中心涉黑

被告人27岁的张某1于2007年8月开了一家洗浴中心,雇用被告人张某2、梁某为洗浴中心经理,雇用被告人朱某、刘某、赵某1、赵某2、魏某为员工。2007年10月,张某1因洗浴中心门口被有些车或者小商贩占据,因此纠集了刘某等人用器具缺损那些车辆及小摊。还于此时至2009年8月的这段时间里制造事端纠集几名被告闹事。此外,张某1还组织10多名妇女在洗浴中心内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2009年8月24日,赵某1明知有徐州市公安局的人在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查处,然而其并不配合,反而殴打民警。

张某1等被告人被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处罚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2、梁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分别判处朱某、刘某、赵某1、赵某2、魏某8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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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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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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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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