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惯犯出狱后再盗窃
被告人吕某为盗窃惯犯,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判刑两次。2010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吕某先后6次在医院、饭店等附近盗窃电动车6辆,价值上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吕某将所盗赃物低价出售给知情人刘某并获利1000元。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吕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告人刘某公诉至法院。
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怎么处罚
房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严惩。加之其曾因盗窃多次被处罚,不思悔改,在被释放后,继续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因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