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火车站贩卖毒品
2010年9月28日,黄某某与岑某某在凌云县某宾馆内吸食毒品。期间黄某某让岑某某三次到该县某ktv门前卖给陈某三颗毒品,共获得120元。后又以200元价格,在该县某汽车站附近卖出六颗毒品。
黄某某、岑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这也是该县首例贩卖毒品案件。
贩卖毒品的主犯会加重处罚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岑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黄某某和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岑某某是从犯,依法援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