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赌债将租车抵押骗钱
2009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租用吴某某的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2009年7月6日,为还赌债的李某某将该面包车开到本县和平乡和平街,擅自以吴某某为借款人,自己为担保人,用吴某某的面包车及行驶证作抵押,从本县和平乡和平村一组村民阳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向阳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0元、向吴某某赔偿人民币8500元。
有前科会加重处罚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5月24日,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