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铁矿发生事故
2008年3月,被告人屈端林与王某等人合伙承包了攸县鸾山镇某铁矿1号井,与李某等人承包了该铁矿2号井,由被告人屈端林负责日常经营,但未取得相关资质,均是非法矿井。屈端林买卖爆炸物物后下矿挖铁。2008年8月23日,李某等四名矿工下1号井作用,由于1号井部分井段顶板无支护,李某被一块一吨重矿石压埋至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劳动安全事故主动投案如何量刑
湖南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屈端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爆炸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铁矿,因矿井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一矿工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屈端林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屈端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2009年3月20日,湖南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屈端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