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摩托专卖店致五人死亡
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落某、刚某、达某等人进入一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车专卖店,点燃装有易燃物清洗剂的铁罐,引燃胶垫等物,致使专卖店被完全焚毁,躲在二楼的店主梁某及其妻子吴某、儿子梁某1和员工茹某、张某5人被烧死。
犯放火罪情节恶劣可判死刑
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落某、刚某、达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商店,并造成五人被烧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落某、刚某的罪行极其严重。落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刚某、达某在导致被害人被烧死的作用上相对小于落某。
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落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刚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达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