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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死竞争者,放火烧死他人该怎么追责

此文章帮助了36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放火烧死竞争者

被告人王凤川在五河县金贸园市场做面条生意,被害人袁某一家与其相同也做面条生意,由于袁家生意好遭来了王凤川的嫉妒。2008年下半年,王凤川伙同他人多次对袁家进行威胁,并且雇来被告人王鹏(王凤川同乡)等人殴打袁某逼其离开此处。2008年12月9日晚12点左右,王鹏按照事先与王凤川商量好的方法,将被害人店铺点着,致使被害人袁某一家三口当场被火烧死。法医鉴定为:三被害人系生前火烧窒息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放火烧死他人该怎么追责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川、王鹏为挤走竞争对手,竟致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采取极易燃烧的汽油放火,手段极其残忍恶劣,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芳、王丽明知王凤川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2009年4月23日上午,法院对这起放火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凤川、王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10元;同案被告人陈芳、王丽犯包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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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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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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