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倒人后逃逸
2008年12月9日19时40分,高俊乘坐他人车辆来到一商务宾馆附近,车主下车与人交谈时,无驾驶证的被告人高俊驾车撞倒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案发后,被告人高俊弃车逃逸。黄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俊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但由于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未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故适用减轻处罚不妥,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9年3月1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俊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