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2008年5月17日,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路某驾车载亲友行至206国道某加油站附近时将骑自行车的吴某撞到,并导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路某授意同行有驾驶证的蒋某为其顶罪。蒋某被拘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为路某顶替的事实。随即,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24.5万元的经济赔偿协议。
犯交通事故罪悔罪的怎么量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鉴于被告人路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鼓楼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按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亲属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