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购买氰化纳自杀
2006年夏,覃某某用假名从山东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900元价格购买了50公斤的氰化钠。之后,开始在网上销售。200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以850元的价格从覃某某处购买了500克氰化钠,开始在网上销售。自2008年4月至7月,杨某某分别向20多人销售了200余克氰化钠,销售地涉及到北京、上海等多个地区。2008年7月11日,上海一男青年曹某以1500元价格从杨某某手中购买了3克氰化纳,当月14日,曹某服用氰化纳后自杀身亡。
警方最终查明了死者服用的氰化纳来源于杨某某,后将杨某某抓获。
售卖危险化学品的刑事责任
该案一审审理后,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七年,追缴其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台式电脑一台及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杨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从他人处购得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后,通过邮寄方法,向多人非法出售剧毒化学品,杨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2月13日,上海一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